離婚法律
找陌生人作證 夫妻離婚無效
陳姓男子為阻絕母親幾度上門哭鬧、要錢,與妻子協議假離婚,沒想到妻子「弄假成真」不願復合,陳男打官司主張不認識離婚證書上2證人,充當證人的夫妻也證稱從未接觸過陳姓夫妻,全因陳子拜託才簽名,法官認定證人未親聞2人有離婚真意,判決離婚無效。
陳姓男子主張,2009年8月和林姓妻子結婚,定居在桃園,但婚後母親頻頻上門哭鬧、要錢,他不堪其擾向妻子提議假離婚,製造「老婆跑掉、自己沒錢還得支付贍養費」假象,以杜絕母親的要求。
徵得妻子同意後,夫妻倆隨即在前年9月簽立離婚證書,並同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沒想到妻子「假戲真做」,不願復合,陳男只得打官司,主張2名證人都是兒子尋覓後直接簽名,自己根本不認識,無法證明他和妻子確有離婚真意。
雖然妻子當庭強調離婚證書是丈夫親寫及簽名,還前往戶政機關登記,根本沒人逼迫。但經營便當店的呂姓證人稱,只是因為常來買便當的陳男兒子上門拜託,他看上頭雙方都已簽字,才和妻子幫忙充當2證人簽字,簽名時陳姓夫妻檔都不在場,他也不識陳姓夫妻。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2證人都未以任何方式確認陳姓夫妻是否真的要離婚,與離婚證人要件不符,在離婚缺少2名合法證人下,離婚登記無效,陳姓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20115-08-31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