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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法律案例

家暴及保護令

家暴法初審 擴大目睹家暴保護對象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雖然身體沒有受傷但心靈可能嚴重受創,為了擴大保護範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今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將現行保護令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都納入適用範圍。


初審條文重點在於擴大法院核准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新增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的保護範圍;擔任輪值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擴大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後,接續就有相關的預防與處遇計畫。


尤美女也說,初審條文也決定延長並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從原來的一年得延長一年,改為兩年得延長兩年;此外,初審條文也增列「目睹家庭暴力」定義,擴充「跟蹤」內涵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和需求。


不過仍有部分條文遭保留協商,尤美女指出,朝野立委都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法院釋放加害人的通報程序以及遭遇恐怖情人處境是否適用家暴防制法等相關條文,因暫時無法與行政部門達成共識,決定交朝野協商。


尤美女進一步表示,成立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雖然有相關條文依據,但僅明令「得」設置,立法以來政府視而不見,因此朝野立委才堅持主張;她也說,當法院因 加害人暴力構成要件不足要釋放時,如果不能即時通知被害人,「加害人可能一出來就把被害人幹掉」,但主管機關認為實務無法達到即時通知,因而保留條文。


至於,恐怖情人是否能適用家暴防制法,尤美女說,因為親密愛人沒有同居關係,所以家暴法目前無法適用,警方也認為實務上難以認定,因此條文也保留協商。


2015-01-08 聯合報